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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完善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1-23 瀏覽次數:


                  為充分發揮價格信號在改善我區電力供需狀況和促進新能源消納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完善我區工商業分時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峰谷時段(含尖峰、深谷)劃分
          (一)工商業用電高峰、低谷及平時段保持不變,分別為:
          高峰時段:7:00-9:00,17:00-23:00;
          低谷時段:9:00-17:00;
          平時段:0:00-7:00,23:00-24:00

          (二)根據我區電力系統負荷特性及電力供需狀況等情況,對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業用電在特定時間執行尖峰、深谷電價,具體時段分別為:
          尖峰時段:7、8月19:00-21:00,12月18:00-20:00;
          深谷時段:4、5、9月12:00-14:00

          二、浮動比例
          工商業用戶分時電價由市場交易形成,煤電高峰、低谷時段在平段價格基礎上分別上浮、下浮50%,新能源高峰、低谷時段在平段價格基礎上分別上浮、下浮30%;尖峰、深谷時段在平段價格基礎上分別上浮、下浮80%。用戶電價構成中的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參與分時電價浮動。

          三、執行方式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價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和各時段交易加權價執行。參加市場化交易用戶在中長期交易合同簽訂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峰谷電價價差應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峰谷電價價差。

          • 其他事項
          (一)電網企業應提供分時電價完整性計算服務,對采集電量曲線數據缺失的異常情況,應通過擬合方式補充完整后執行。
          (二)根據我區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范圍等。
          (三)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實施,加大政策宣傳,指導企業做好生產安排,提升政策執行效果。




          文章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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